石油特別收益金等11項非稅收入項目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
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(fā)布公告稱,根據(jù)黨中央、國務院關于政府非稅收入(以下簡稱“非稅收入”)征管職責劃轉的有關要求,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、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、石油特別收益金等11項非稅收入項目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。
公告明確,自2019年1月1日起,原由財政部駐地方財政監(jiān)察專員辦事處(以下簡稱“專員辦”)負責征收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、農網還貸資金、可再生能源發(fā)展基金、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(含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、三峽水庫庫區(qū)基金、跨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(qū)基金)、三峽電站水資源費、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、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、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、核事故應急準備專項收入,以及國家留成油收入、石油特別收益金,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。征收范圍、對象、標準及收入分成等仍按現(xiàn)行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劃轉非稅收入征管職責是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,即要在合并省級及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后,將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至稅務部門。其中,對于非稅收入征管職責的劃轉,要合理確定劃轉的范圍,對依法保留、適宜劃轉的非稅收入項目成熟一批劃轉一批,逐步推進。按照黨中央和國務院部署,2019年1月1日起,由稅務部門統(tǒng)一征收各項社會保險費和先行劃轉的非稅收入。
公告表示,稅務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征收劃轉的非稅收入,具體征收機關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按照“便民、高效”原則確定。三峽電站水資源費的中央分成和湖北省分成部分,由繳費人向湖北省稅務部門申報繳納;重慶市分成部分,由繳費人向重慶市稅務部門申報繳納。
根據(jù)財政部2016年印發(fā)的《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》,非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(yè)性收費收入、政府性基金收入、罰沒收入、國有資源(資產)有償使用收入、國有資本收益、彩票公益金收入、特許經營收入、中央銀行收入、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、主管部門集中收入、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、其他非稅收入等12類,不包括社會保險費、住房公積金。
繳費人采用自行申報方式辦理非稅收入申報繳納等有關事項。相關電網企業(yè)按照現(xiàn)行規(guī)定進行代征,并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。符合非稅收入減免政策的,繳費人自行申報享受,相關資料由繳費人留存?zhèn)洳?,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。
各項非稅收入繳納期限按現(xiàn)行規(guī)定執(zhí)行,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,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最后一日,期限內有連續(xù)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,按休假日天數(shù)順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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